訂立《逃犯條例》初衷是甚麼? 政府泛民說法「羅生門」
發布時間: 2019/05/09 22:09
修訂《逃犯條例》引起社會爭議,反對一方經常指,當年港英政府立法的原意,是希望將中國排除在外,藉以區隔香港和內地。然而,特首林鄭月娥今日於答問會上,引述時任保安司黎慶寧發言指,回歸後「在移交逃犯上與刑事執法合作夥伴間,不容許任何空隙將非常重要。」
黎慶寧當日也提及︰「我們不能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,或讓罪犯到其他地方逃避正義及法治。」
事實上,1997年1月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上,官員確實未表明刻意將內地排除在外。然而,被問到一旦條文把「中國或其任何部分」刪除會有何影響,官員當日的回應指︰「草案只是將英國本身所簽的協定為基礎,進行本地化,所以安排不包括中國。」
換言之,當年港英政府只是將英國本身現有法例,盡量搬字過紙,一旦不將中國排除,對法例本地化來說是重大改動。
公民黨楊岳橋卻指,黎慶寧當日發言其實已明確指出,「在1996年9月舉行的(中英)聯合聯絡小組第37次會議席上,中方代表已確認就逃犯條例本地化所達成的協議」。換言之,中方同意逃犯不移交中國內地。
林鄭月娥答問會上又出第二招,在1997年回歸前夕二讀現行法例時,引述了民主黨前立法局議員何俊仁講過,該逃犯條例是最好的參考藍本,「希望能盡快完成下一個階段,就有關香港與內地移交逃犯事宜達成協議,從而予以立法」。
何俊仁聽罷當然立即反駁,形容林鄭是斷章取義。他強調,說話一個前設,就是內地的人權和司法獨立的情況,必然得到港人接受。
何俊仁又解釋,當年發言時有重要歷史背景,就是中國正考慮簽政治及公民權利國際公約,如此一來內地將受會接受國際監督。可是,1998年中國簽訂有關公約後,人大拒絕確認,即是不接受監督。他指,當時期望內地法制有所改善,但認為過去十多年,中國法治環境惡化,公信力接近崩潰。
撰文 : 傅流螢